微风轻抚、春雨润物,樱花飞落、一雷惊蛰,又一年春茶始。每年三月,正是勐海县普洱茶采摘、加工、销售的好时节,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高品质勐海味,在勐海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下,勐海县公安局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主动出击,深挖潜力,不断提升打击食药犯罪工作效能,于2021年进一步加大力度打造专业警种,调整组建了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统一承担打击森林草原、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物安全领域以及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侦查职责。
今年3月,按照勐海县委统一部署,勐海县公安局与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面对伴随线上线下同步高速发展的茶叶市场随之出现的更加隐蔽、复杂的假冒伪劣、商业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执法主力军作用,拓宽手段、加大力度摸排涉及茶叶、茶产业犯罪线索,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从严从快打击涉茶犯罪,通过侦破、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守护勐海普洱茶市场,守护勐海味。
案例重现
2019年6月,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罗某某承包的印刷厂检查时,当场从其仓库内查获大益牌唛头、中茶牌唛头、云南七子饼(大益牌)绵纸等各类非法制造的外包装棉纸、说明书、内飞共计107720张。据悉,2015年,罗某某以承包形式经营某印刷厂,2017年将该厂转到自己名下继续经营。经营期间,罗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多名茶商,根据茶商的要求以每张0.2元、0.4元不等的价格印制了“中茶牌”“大益牌”等品牌商标的茶叶外包装棉纸、说明书、内飞。因涉嫌犯罪,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勐海县公安局,经鉴定,印刷厂查获的“中茶牌”“大益牌”包装绵纸均为伪造,共清点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绵纸共61200张。2019年7月,勐海县公安局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对此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除上述罪名外,如果不按要求生产、加工、经营茶叶有关衍生行业,还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
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一步,勐海县公安局及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信息共享、情报互通、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配合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高标准推进县域茶叶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行动。净化勐海县市场秩序、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勐海县委县政府维护茶叶市场公平公正高质量发展的决心覆盖到整个行业市场。进一步震慑、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打击制假售假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向公众宣传防范知识,展示打击成果,揭露犯罪手段,提高群众识假骗能力,切实保护好每一位茶叶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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